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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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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章程

1971年7月10日會員大會訂定
1977年7月22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1986年2月27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1991年3月1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1993年12月10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2000年3月14日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2004年4月8日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2005年3月17日會員大會第七次修訂
2009年3月31日會員大會第八次修訂
2010年3月26日會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2020年7月22日會員大會第十次修訂
2023年3月30日會員大會第十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The Recognized Group of Taiwan, The Asian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以謀求亞洲地區專利代理人間之連繫,協助推展並加強保護本地區之智慧財產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台北市。
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與亞洲專利代理人連繫事項。
二、關於智慧財產權情報與資料之交換事項。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與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連繫,並參加政府、機關或各該團體所舉辦有關本會宗旨之集會事項。
四、關於智慧財產權之國際法規暨國內法令之調查、檢討及建議事項。
五、關於會員參加智慧財產權國際民間組織之協助事項。
六、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必要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下列人員得提出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常年費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會費後為本會會員:
一、專利代理人。
二、專利師。
三、從事智慧財產法令相關業務之律師。
前項人員須具備本國執照且實際於本國執行業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宣揚本會宗旨,促進本會會務。
二、參加本會活動或會議。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遵守本會規章及決議案。
五、 繳納常年費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會費。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除名之:
一、有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者。
二、有妨礙本會名譽之行為者。
三、 經本會按會員原所提供之地址通知繳納會費,逾繳款期限未繳納,再以雙掛號寄發催繳會費通知,而未於該通知送達日起15日內繳納會費者。
會員得以書面向理事會申請退會。
會員喪失其資格時,視為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並選舉候補理事五人。理事會組成後,應即由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分別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另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之決議,執行本會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並選舉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遇有監事缺額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十三條
理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概屬無給職。
第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並修訂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查經費收支及工作計劃。
五、決議有關入會費及常年費。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推行章程規定事項,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任免秘書長、顧問。
三、召集會員大會。
四、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事項。
五、核准會員入會申請。
六、審查會員獎懲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前條第一款職權。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日常理事會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指導秘書長處理會務。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前項事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收支帳目及財務。
二、審核本會會務進行情形。
三、監督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執行。
第二十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三、對理事會工作隨時提出糾正及建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五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主持並通知監事列席,如經三分之一提議,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之。
四、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主持。
五、理監事聯席會議,視會務之必要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共同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本會舉行各種會議,除依法應由主管官署派員督導外,得請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列席指導。

第五章 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會費收入分為入會費及常年費(含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會費,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會費,依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規定繳納之)。入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常年費為新台幣陸仟元。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調整得由理事會提議,並交由會員大會決議。二、捐款收入。
三、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候補理監事以得票次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應將本會款項收支情形連同有關單據簿冊提出理事會報告後送交常務監事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