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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專利實務委員會

     
    宿希成召集人、祁明輝召集人、蘇建太召集人
    壹、法令動態

    為使請求項之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請求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敬請配合辦理

    ■發布日期:108年03月19日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意指標的名稱之敘述方式應明確,以反映申請標的,不得過於籠統簡略,若僅記載「一種物品」、「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等用語,即屬未敘明標的名稱之情況,不符前揭細則之意旨,本局將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通知申請人修正。

    修正「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Q&A」

    ■發布日期:108年03月25日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提升專利代理品質,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2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12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以其當年度執業事實發生之次年起算。另外,為利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更加瞭解在職進修之執行作業,本局經蒐集外界關切議題,並於局網之專利師專區修正「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Q&A」提供查詢參考。


    「我國金融機構專利布局分析與建議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發布日期:108年04月01日

    本局去(107)年3月31日公告之「金融科技專利暨其相關核心技術專利發展趨勢研析」專案報告,指出我國金融機構專利申請量僅占國內金融科技專利的總申請量7%,可見擁有金融專業的國內金融機構業者,囿於科技人才不足,在金融科技專利申請布局方面,相較其他科技公司顯然起步慢了許多。然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專利申請量有遽增趨勢,值得關注。因此,本局後續以我國金融機構為探討對象,分析其專利申請趨勢,並進一步以國際金融科技的技術發展趨勢為比較基礎,提供我國金融機構業者於技術研發和專利布局的參考,進而促使其發展自己的金融科技藍圖。
    此外,由於金融科技專利同時涉及資訊技術及非技術的商業方法內容,導致專利文件撰寫不易,故金融科技專利的可專利性向來是各國專利實務上著重探討的議題。在本研究中亦進一步分析我國金融機構申請案的准駁概況,找出核駁問題癥結,期使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可以此為借鏡,避免重蹈覆轍並提升專利品質及縮短申請期間,本局已完成我國金融機構專利布局分析與建議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自公布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108年04月02日

    為使專利舉發聽證作業貼近實務需求,本局經徵詢外界意見及內部檢討後,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之部分內容,該修正方案已於本(108)年3月19日完成預告程序,自即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正重點在於:
    (一)  放寬當事人提出申請聽證之規定,改由兩造當事人中任一造申請即可,無須兩造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限制。
    (二)  增列當事人若認審查人員有應迴避事由,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三)  增列當事人若提出改期、不公開、迴避或中止聽證等申請後,本局後續處理方式。
    (四)  增列當事人於聽證通知後得提出之文件類型,應為聽證陳述書或現有資料之補充。
    (五)  增列當事人若於聽證當日遲到,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持人裁量後,始得出席聽證之規定。 修正後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詳如附件,亦可至本局局網「專利/聽證專區」下載或查詢,相關訊息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今(5月1日)日總統公布,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

    ■發布日期:108年05月01日

    本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57條之2至第157條之4條文,並修正第29條、第34條、第46條、第57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77條、第107條、第118條至第120條、第135條及第143條條文,於今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


    本局將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方式,賦予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意見申復機會

    ■發布日期:108年06月11日

    108年7月1起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改進措施重點如下:
    一、現行作業係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儘速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審查人員若判斷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即會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二、現行作業係專利權人依「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內容提出說明者,對於其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除非比對基礎有變動,例如變更引用文獻或有准予更正之情事,將不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對於第一次評價不佳的請求項,於其後續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例如e02)若仍屬評價不佳者,亦會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發布日期:108年09月02日

    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業已完成,本次彙編依申請日、申請回復原狀、生物材料寄存、申請修正、申請分割及遲誤再審查期間等爭訟事由,新增7件業經訴願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標題項下之「專利行政爭訟案例研討彙編」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3章、第17章、第20章、第21章及第22章,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8年09月26日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55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有關序列表相符電子資料之補充說明

    ■發布日期:108年10月17日

    本局103年5月15日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所指電子資料,指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之電子資料,其格式應為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詳如附件說明函。


    申請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其格式應為可供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該序列表始不列入計算超頁規費之基礎,敬請配合辦理

    ■發布日期:108年10月18日

    為減輕申請人負擔,並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本局前於103年5月15日以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說明申請人依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因實務上申請人檢送之電子資料格式不一,為期明確並符合審查實務需求,本局108年10月7日智法字第10818601510號函補充說明「其格式應為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日後,申請人須檢送符合格式之序列表電子資料檔案,其序列表頁數始得不列入計算實體審查說明書之總頁數,以憑為計算超頁規費之基礎。(以下略)


    公告修正「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共2式及「專利更正申請須知」、「專利更正(誤譯訂正適用)申請須知」、「發明專利分割申請須知」、「新型專利分割申請須知」、「發明專利申請須知」、「新型專利申請須知」、「設計專利申請須知」、「衍生設計專利申請須知」、「專利更正申請書範例1」、「專利更正申請書範例2」、「發明專利申請書範例」、「新型專利申請書範例」共12式,自108年1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08年10月21日

    配合108年5月1日修正發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108年9月27日修正發布之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以及原住民姓名表示方式等事宜,本局自今(108)年11月1日起就「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共2份及部分申請書表之申請須知、範例共12份進行調整。本次調整內容如下:(以下略)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自8月5日起實施

    ■發布日期:108年12月03日

    為符合CEDAW第15條及第33號一般性建議第17段b款規定,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第14點內容為「聽證時,應用國語,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者,得向本局申請翻譯人員」。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108年12月03日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108年12月03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概況及申請人常見核駁理由分析」歡迎各界參考

    ■發布日期:108年12月03日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經歷數十年的發展,許多原本只有人類才能進行的事務,如下棋或手寫辨識,現今都能由機器來執行。研究人員不斷研發出人工智慧的更多應用,這將澈底改變我們工作、交流、學習與娛樂的方式。
    本研究希望能瞭解目前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的申請概況,分析各界所關注的技術方向、功能類型與應用領域,以及專利審查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與建議,供未來準備涉入人工智慧領域之申請人參考。


    貳、統計資料

    最近10年發明申請、准、駁、公告發證件數統計表
    新申請 發明公開 申請實體審查 再審查 核駁 公告發證 舉發
    99 47,327 44,949 40,972 2,761 10,768 16,377 166
    100 49,919 46,154 43,411 3,311 14,875 20,025 122
    101 51,189 51,590 44,465 4,466 20,871 25,536 154
    102 49,217 52,123 43,447 6,350 26,287 40,249 123
    103 46,379 48,715 41,252 6,973 24,349 45,601 138
    104 44,415 47,363 40,475 6,667 21,372 48,315 122
    105 43,836 44,355 38,382 6,229 15,427 48,947 163
    106 46,122 43,676 40,124 5,343 10,383 45,710 163
    107 47,429 44,073 41,991 4,430 8,601 36,147 145
    108 48,268            
    註:
    1. 核駁為經初審及再審查核駁之審定數;「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
    2. 發明公開為新申請案件經早期公開之公開數。
    3. 申請實體審查為當年度申請實體審查的件數。

    最近10年本國人與外國人,發明與新型,新申請專利件數統計表
      本國人 外國人
    發明 新型 發明 新型
    99 22,790 24,813 24,537 1,020
    100 23,432 24,037 26,487 1,133
    101 22,949 24,378 28,240 1,259
    102 21,633 23,769 27,584 1,256
     
    103 18,988 22,113 27,391 1,375
    104 17,262 20,132 27,153 1,272
    105 16,866 18,998 26,970 1,163
    106 18,199 18,343 27,923 1,206
    107 18,365 16,661 29,064 1,249
    108 18,993 16,415 29,275 1,165

    107年,台日中德韓等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新申請案的數量與比例
    107年 發明 新型 小計 新型佔比 設計 合計
    台灣 47,429 17,910 65,339 27.41% 8,082 73,421
    日本 313,573 5,388 318,961 1.69% 31,407 350,368
    中國大陸 1,542,002 2,072,311 3,614,313 57.34% 708,799 4,323,112
    德國 67,895 12,311 80,206 15.35% 42,670 122,876
    韓國 209,992 6,232 216,224 2.88% 62,823 279,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