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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度商標實務及法令動態
    商標實務委員會 洪燕媺召集人
     
    發布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商標權屆滿前e-mail提醒延展註冊通知服務
    智慧財產局為維護商標權人之權益,自94年12月起辦理「商標權屆滿前通知延展註冊」服務,針對商標權期間屆滿前2個月尚未延展註冊的商標,除以紙本通知單寄送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外,亦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知商標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以提醒商標權人於其商標權期間屆滿前記得辦理延展註冊。並將每月商標權期間即將屆滿商標之相關資訊,公告於智慧財產局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637&CtUnit=3502&BaseDSD=7&mp=1),以利民眾查詢參考。此項作業已辦理多年,成效頗著,惟發現登錄聯絡的e-mail多有異動情形,為落實本項服務,並鼓勵民眾及代理人善用e-mail通知功能以減少紙本寄送之成本,請依公告附件檔案格式(下載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3014&CtNode=7636&mp=1)更新或提供相關資料,並以e-mail寄送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電子郵件信箱ipotr-renew@tipo.gov.tw即可。
     
     
    發布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我國係於民國61年引進防護商標制度,當時,註冊商標得排除他人註冊或使用的範圍,僅限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為防止他人冒用相同的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爰引進防護商標制度。商標申請人除於自己實際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還可以相同的商標於非同類而性質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為防護商標。防護商標的主要功能係在保護原有的商標(正商標)或著名商標,不會因3年未使用非同類而性質相關聯或不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而遭廢止註冊。
    商標法在92年修正時,對著名商標之保護,從混淆誤認之虞擴及至減損信譽或識別性之虞的概念,已可取代防護商標的功能,為使商標制度單純化,遂逐步廢除防護商標,並規定已註冊的防護商標或標章,於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的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變更者,商標權消滅。自92年11月28日商標法修正迄今,已逾10年,原核准註冊之防護商標專用期間應已屆滿,經清查商標資料庫,防護商標未於專用期間屆滿前變更為獨立商標者,計2,500件,經變更為獨立商標且延展註冊者,計3,648件,目前商標資料庫已無有效之防護商標,防護商標正式走入歷史。
    發布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商標業務電子化再向前推進一步
    智慧財產局自101年10月開始推動商標註冊申請案線上審查計畫,102年底完成系統之建置,自103年2月起進入試行階段。目前挑選約140件商標註冊申請案採行線上及紙本雙軌審查方式處理,希望在不影響現行案件審查時程之前提下,藉由案件實際之演練,發現系統缺失,儘早回饋改善意見,以提升全面線上審查時之效能。系統如試行順利,預計自104年1月開始,商標註冊申請案將全面線上審查,亦即,商標審查人員不再就紙本資料進行審查。
    商標註冊申請案電子申請系統自97年8月運轉以來,為提升系統效能及配合各界需求,作過多次修正,智慧財產局為鼓勵民眾利用電子方式提出申請,亦訂有規費減免方式。包括: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申請費每件可減免新台幣300元;若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每類可再減收新台幣300元,亦即,指定1類商品(20個以內)或服務(特定商品零售5個以內)之申請案,紙本送件之申請規費為3,000元,倘以前述電子方式申請,僅需花費2,400元,節省申請費達20%。於今年2月攀升至46.81%,惟若要配合商標註冊申請案全面線上審查,比率仍屬偏低。為利智慧財產局推動商標線上審查,以加速申請人取得商標權及提供顧客更佳的服務,敬請申請人多加利用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公告商標電子申請表單格式得使用電子或紙本方式送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字號:智商字第10315000440號
    主旨:公告商標電子申請表單格式得使用電子或紙本方式送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便利申請人申請商標或辦理商標相關申請事務,自即日起受理申請人以商標電子申請表單格式編輯之各項申請文件以電子方式送件,或列印成紙本後以臨櫃或郵寄方式送件。
    二、旨揭申請文件以紙本送件時,除應依電子申請文件填表須知規定辦理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於申請書之申請人或代理人欄位空白處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基本資料表,俾利申請相關資料建檔。
    (二)申請書之附件欄位,無須載明檔案名稱,惟應載明附件之名稱及份數。如為商標註冊申請書者,另應檢附商標圖樣浮貼一式5張;於註冊申請案分割申請書,另須檢附分割申請書副本及分割後之商標註冊申請書,並載明份數。其他商標相關申請事項應檢送附件之份數,請至本局網頁「首頁 > 商標 > 商標申請相關資訊 > 商標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詳參各項紙本申請須知。
    (三)依紙本方式提出申請商標註冊者,該申請商標註冊案即非以電子方式提出,無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減收規費之適用。
     
    發布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局舉辦2014年商標使用座談會,彙整會議資料紀錄供各界參考。
    為釐清外界對商標法有關商標使用適用之疑義,智慧財產局於(103)年4月8日邀集法官、律師及教授等舉辦2014年商標使用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對於商標使用有關議題之意見後,彙整會議資料及紀錄,以供各界參考,下載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16402&ctNode=7127&mp=1
     
    發布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為強化證明標章功能,智慧財產局陸續推動相關方案
    證明標章制度自83年推行以來,消費者對於證明標章所賦予商品或服務特性之保證功能相當信任,近年坊間黑心商品時有所聞,消費者益發依賴證明標章作為選擇商品之參考。102年連續爆發多起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食品安全事件,除肇因於個別廠商之誠信危機外,亦涉及標章權人對於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監督管理問題。鑒於相關事件已造成社會的恐慌與不安,對證明標章之功能亦產生質疑,亟需促請標章權利人重視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管理及監督,以重建消費者之信心。為此,智慧財產局除製作「證明標章使用與管理應注意事項」,寄送標章權人參閱外,並於5月21日上午舉辦「證明標章正確使用及落實管理監督說明會」。相關資料下載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21637&ctNode=7127&mp=1
     
    發布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智慧財產局提供「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之各類別分類資訊」供參
    我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之分類,係採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目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已修訂至第10版,該分類除訂定類別標題、注釋作為商品與服務分類原則外,尚提供各類別與他類別商品或服務區分之提醒資訊,此部分資訊對於正確歸類商品與服務類別,極具參考價值,為方便查閱參考,彙整中英文對照版本供各界參考,下載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27195&ctNode=7127&mp=1
     
    發布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智慧財產局建置「證明標章資訊專區」供消費者查詢
     
    智慧財產局建置「證明標章資訊專區」(網址: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27267&ctNode=7127&mp=1),其依據標章所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屬性,區分為「食品」、「農漁畜產品」、「工業產品」、「節能及環保」、「建築及建材」、「酒」、「觀光旅宿」及「商業服務」等類別,除提供各證明標章的圖樣、標章權人及證明內容等基本資訊外,如果需要進一步資訊,還可以連結到使用規範書及證明標章的官網。
     
    發布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分類修正說明
    智慧財產局因應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於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並規定該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8條第5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詳第55條規定),並於102年11月13日發布「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合先敘明。
    二、本局「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原列載之第43類「托兒所」服務,係以提供幼兒照顧為目的;第41類「幼稚園、幼兒園」服務,則以提供幼兒啟蒙階段的教育服務為目的,二者服務所滿足消費者之需求並不相同,原指定使用於「托兒所」服務者,其定義上之權利範圍並不包含提供幼兒教育服務,並提醒申請人指定該等服務申請註冊,應留意各相關法規之規定 。
    三、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規定,本局將不再核收第43類之「托兒所」、第41類之「幼稚園」為指定使用服務之名稱。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稚園」,應修正為「幼兒園」;第43類之「托兒所」應修正為「幼兒照顧服務」(詳異動表)。目前本局受理商標申請審查中之案件,將發函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進行釐清更正。
    四、商標已經核准註冊指定在「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服務之案件,因原列載於第41類之「幼兒園、幼稚園」服務,與第43類之「托兒所」服務,二者係為應互相檢索之服務,屬構成同一或類似之服務,彼此仍有排除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效力。業者所經營之「托兒所」服務,原不包含幼兒教育服務,若欲改制為「幼兒園」,並已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法令規定獲許可設立;或欲於「幼兒園」申請註冊者,自應另案於第41類申請商標註冊。至於改制後已不得使用「托兒所」、「幼稚園」服務名稱,因商標是否真實使用,原係參酌市場實際交易情形以為斷,只要確實提供性質相當之服務,自不影響商標維權使用之認定。
    發布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局公告「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
    我國每年國外商標申請註冊案以日本為首宗,為方便臺日雙方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前進行近似商標檢索,智慧財產局彙整「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0-2014版,下載網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36077&ctNode=7127&mp=1
    ),作為指定商品及服務分類及商標前案檢索範圍的參考,期有助於臺日雙方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事先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