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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專利實務委員會
            宿希成召集人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2月16日
    公告:現行專利申請人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時,應一併檢送其首頁影本1份、首頁中譯本2份。惟檢視各國專利專責機關出具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多附有英文,爰開放毋須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及其中譯本;本局認有必要時,再通知申請人檢附。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 03 月 12 日
    公告:有鑑於臺日在專利業務方面交流頻繁,相互專利申請案甚多,為增進對日本特許法之瞭解,本局參酌坊間資料,翻譯將於2015年4月1日施行之日本特許法,供各界參考。然而,因法律文字翻譯有其難度,如有疏漏或語意未臻精準之處,仍以原文為準,並請各界不吝指正。
     
    ■公告日期: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 03 月 24 日
    公告:本局將於104年4月1日起受理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及參考使用之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請見附件。
     
    ■公告日期: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5月22日
    公告:2015.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04年6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將依新版(2015.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專利公報自104年6月21日起(公告)、104年8月1日起(公開)以新版(2015.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6月01日
    公告:目前以紙本郵寄或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專利規費者,收據會依辦理事項隨同公文寄送。為使繳款人得以早日取得收據,本局自104年7月1日(公文到局日)起將調整現行作業,改為先行開立收據後依信封或劃撥單地址寄送給繳款人,不再與公文併同寄送。惟繳納專利年費之收據涉及內部其他作業流程,本項調整作業暫緩至105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09日
    公告:為因應設計專利申請實務作業,公告增修「設計專利之圖式製作須知」之部分案例內容,此文件可讓您在短時間內了解如何製作設計專利之圖式的實質內涵,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3 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420030541號
    主旨:
    增訂「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並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自即日生效。
    說明:
    增訂「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並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自即日生效。
    附「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及「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形式審查」修正內容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07月16日
    公告:公告本局就媒體報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的說明
    內容:
    一、近來媒體報導部分新型專利商品,因新型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可能使民眾誤認該專利商品宣稱之「醫療功效」經由智慧局許可。由於新型專利案是採形式審查,當申請人所送之新型專利說明書符合格式上規定,即可取得新型專利權,智慧局並未就其所稱之「醫療功效」進行審查及確認,因此並無該專利商品是由智慧局許可其功效之事。
    二、專利權人就其所獲准之專利,僅在於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專利權。至於實施專利權涉及相關特別法規時,不論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當須符合其規定。專利權人對消費者宣稱其商品具醫療功效,仍應受相關醫療法規的規範。
    三、對於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如涉及「醫療功效用語」,即日起智慧局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新型專利核准處分書上附帶教示文字,告知專利權人日後實施專利權時,仍須符合相關醫療法規,減少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權之可能。再者,民眾若發現市售商品藉由專利證書宣稱「醫療功效」時,可向智慧局或衛生機關諮詢,避免誤信不實廣告。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03日
    公告:產學研合作之專利申請案可依「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請多加利用。
    內容:
    依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以下簡稱AEP)之事由3規定:「申請之專利案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得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目前專利申請案依AEP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必須說明足以表彰該申請案有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該專利申請案所請發明已製造之產品照片、販售型錄或已洽談授權契約等。
    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態樣亦包含專利案之發明係由學術界、研究單位等與產業界合作產生者,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不論係個人、學校、研究單位或企業,且經費來源不論是政府或私人,只要有合作事實皆可依AEP之事由3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420031000號
    主旨:預告訂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專利師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三、「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公告資訊/法規相關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本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慧專一字第10412104390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專利補正文件申請書」、「專利更正申請書」、「專利舉發申請書」、「優先權證明書申請書」、「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並訂定「專利規費退費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共9式,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書表增修之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作業修正相關專利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位。同時配合修正其申請須知、範例
    (二)修正「專利更正申請書」之三、更正事項一欄,「更正事項」及「法條依據」,均採勾選方式為之,俾利申請人依其更正事項及專利案適用之法條勾選,並同時修正申請須知、範例。
    (三)修正「專利舉發申請書」之「專利舉發理由書」格式,將舉發主旨、舉發聲明、舉發證據、請求撤銷之請求項、主張法條及證據、詳細理由、其他申請予以分別條列,使舉發人得依其聲明及主張之法條、證據,詳細敘明舉發理由,俾利審查及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四)增修「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之三、申請延長之理由及期間之發明專利之有效性增列「申請日」一欄,以利計算延長之專利權期間。
    (五)增訂「專利規費退費申請書」,以利申請人辦理退費使用。
    二、旨揭專利申請事項,應使用修正施行後之書表格式。但未涉及臺韓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者,於旨揭申請書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得使用本次修正施行前之申請書。
    三、申請人於填寫申請書時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局專利客服專線:(02)81769009。
    四、旨揭專利申請表格,可至本局專利網頁依序點選「專利申請相關資訊」/「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再依申請專利事項所需之表格下載使用。
      

    最近10年發明申請、准、駁、發證、公告發證案件數統計表

    新申請

    發明公開

    申請實體審查

    再審查

    核駁

    公告發證

    舉發

    94

    47,841

    41,441

    34,488

    1,482

    4,886

    20,626

    190

    95

    50,111

    44,778

    43,348

    2,129

    6,028

    23,228

    220

    96

    51,676

    46,979

    46,093

    2,314

    5,353

    22,218

    264

    97

    51,909

    50,140

    45,938

    1,537

    5,115

    12,867

    205

    98

    46,654

    52,617

    40,905

    2,143

    8,938

    14,138

    233

    99

    47,442

    44,962

    41,115

    2,758

    10,806

    16,345

    166

    100

    50,082

    46,157

    43,528

    3,305

    14,916

    20,025

    122

    101

    51,189

    51,592

    44,457

    4,467

    20,923

    25,536

    154

    102

    49,218

    52,126

    43,395

    6,407

    26,344

    40,251

    123

    103

    46,378

    48,720

    41,168

    7,020

    24,407

    45,603

    138

    註:
    1. 核駁為經初審及再審查核駁之審定數;公告發證為經公告且同時發證之核准案件數,此制度自93 年7 月1 日起實施。
    2. 發明公開為公開數,自91 年10 月26 日開始施行公開制度,自92 年5 月1 日開始有公開案件。
    3. 申請實體審查為當年度申請實體審查的件數,此制度自91 年10 月26 日開始施行。
    4.  104年發明專利申請案件數為44,415件。
     
    最近10 年本國人與外國人,發明與新型,新申請專利件數統計表

     

    本國人

    外國人

    發明

    新型

    發明

    新型

    95

    21,365

    22,674

    28,746

    605

    96

    23,330

    22,214

    28,346

    501

    97

    23,868

    23,195

    28,041

    758

    98

    22,712

    24,289

    23,942

    743

    99

    22,905

    24,917

    24,537

    915

    100

    23,518

    24,094

    26,564

    1,076

    101

    23,077

    24,427

    28,112

    1,209

    102

    21,730

    23,837

    27,488

    1,188

    103

    19,054

    22,135

    27,324

    1,353

    104

    17,282

    20,138

    27,133

    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