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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度專利實務及法令動態          專利實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

    說明

    卷期

    附件

    101.02.14

    智專字第10112200541號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自101年3月1日起施行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自101年3月1日起施行,請 查照。

     

    檢附「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1份。

    39:08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

    101.02.14

    智專字第10112200542號

    公告「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

    「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自101年3月1日起開始使用,申請人可自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專利/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網頁下載。

    39:08

    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

    101.03.03

    經智字第10104601660號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修正案,101年3月3日修正發布,自101年3月1日施行

    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2、第12條。

     

    附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2、第12條

     

     

    Web

    39:10

    1.「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2、第12條修正總說明

    2.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2、第12條條文

    3.「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2、第1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101.03.27

     

    智慧局實施TW-SUPA方案協助國人快速取得台、美專利

    智慧局於今(101)年3月1日起實施「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案」( 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簡稱TW-SUPA),為繼去(100)年9月1日智慧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實施雙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合作計畫後,為能更進一步推動並協助專利申請人充分使用PPH,智慧局所提出的新作業方案,主要目的是希望申請人可藉TW-SUPA快速取得我國專利,進而再利用PPH同時快速取得美國專利。至3月22日止,智慧局已受理4件TW-SUPA申請案。

     

    去年台美間實施的PPH合作計畫,係當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智慧局或USPTO中的第一申請局(OFF)審查可准予專利時,申請人得據以向第二申請局(OSF)提出PPH,使對應申請案加速審查;換言之,藉由PPH,當台、美一方專利核准,另一方的對應申請案就可提前審查排序,進而提早取得專利;但是,我國因為長年專利積案問題,專利審查期間較美國長,當一發明專利申請案同時向我國及美國提出申請時,智慧局通常無法較USPTO先作出審查結果,因此,PPH制度固然有利於先向美國提出申請的案件,或者同時向我國及美國提出申請之案件,但若先向我國提出申請,再向美國申請,往往仍需等待美國的審查結果,無法充分享受雙邊加速審查效益。

     

    為了回應外界對快速取得專利的呼籲,智慧局進一步推動TW-SUPA方案,使申請人可利用TW-SUPA方案,對於先向智慧局申請之案件,加快審查,使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向美國申請後之6個月內即可收到審查結果,大大縮短審查期間,並經智慧局審查可准予專利後,得以再利用PPH加速取得美國專利。此方案的實施,不僅將有效協助國人於最短時間內取得台灣及美國專利,強化我國企業的國際專利佈局與產業競爭力,並可提高專利局間審查工作分享的效益。

     

    TW-SUPA方案將試辦6個月,囿於智慧局現有審查資源,試辦期間各技術領域之每月處理件數分別為機械類及生活日用品類為每月各8件,半導體類、資訊類、通訊類、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生技醫藥類、化工類及光電液晶類為每月各4件,預估可有264件申請案受惠。

     

    提出TW-SUPA申請,申請人應於提出美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檢附美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證明文件與至少2篇申請人認為最接近先前技術,並提供請求項與先前技術比對後具可專利性之理由及繳交申請規費新台幣4,000元。

     

    有關TW-SUPA方案詳細內容與相關資訊,請參見智慧財產局局網TW-SUPA專區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231。

     

    業務主管:賴振東組長 02-23767350 行動電話0933-743755 laiesir@tipo.gov.tw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行動電話0932-209047 ivy40322@tipo.gov.tw

    Web

     

    101.03.27

     

    經濟部設立專利檢索中心協助清理專利積案

    經濟部捐助三千萬所設立之「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將於101年4月上旬正式營運,未來該中心將協助智慧局處理專利審查的前階段檢索工作,預期將能有效分散減少專利審查官審理專利申請案的工作量,加速專利案件的審查速度。

     

    智慧局參考日本及韓國專利審查機構,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的專利檢索及分類工作委託外圍機構負責執行的作法,將此類工作交由專利檢索中心協助辦理。預估該中心成立並運作順暢後,將可減少專利審查官耗費在辦理專利申請前案檢索及分類等前期工作之作業時間,就單一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工作而言,可節省每名專利審查官約近五成之工作時間,大幅提升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效率。

     

    專利檢索中心首任董事長將由智慧局長王美花兼任,並已規劃自今年起4年內逐步擴充其營運規模及辦理能量,第1年試營運階段(101年4月至12月)已召募專利實務界及產業界精英約25人擔任檢索工作,預估檢索能量可達1,500件;第2年及第3年,將再擴編檢索人力至54人及58人規模,預估檢索能量可達5,600件及8,000件以上。

     

    專利檢索中心的成立是智慧局所提出清理專利積案各項配套措施中的一環,搭配清理專利積案計畫中其他提升審查能量措施,預計至105年待辦案件可降至78,000件正常狀態,平均審結期間縮短為24個月以下,將可加速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之時程,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該中心於協助智慧局完成清理專利積案之近程目標後,亦將藉由其長期累積之專利檢索資料,進一步提供產、政、學、研各界於政策研擬及先期研發之參考,使我國整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更加完善。

     

    業務主管:廖承威組長 02-23767786 行動電話0933-743752 wei20208@tipo.gov.tw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行動電話0932-209047 ivy40322@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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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4.13

     

    台日將於5月1日起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

    繼「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智慧局再釋利多,將自今(101)年5月1日起試行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這也是經濟部繼簽訂「台日投資保護合作協議」、成立「台日產業合作推動辦公室」以來,台日專利審查合作與交流的一大突破。

     

    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今(11)日就台灣與日本間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合作簽署備忘錄,就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進行合作,藉由雙方專利主管機關相互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以加速專利申請案之審查速度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

     

    台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之國家,去(100)年即以13,366件奪冠。且在發明專利部分,日本去年申請量高達11,833件,不僅創新高,也較99年的9,984件成長18.5%;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達3千多件。台日間進行PPH合作,提供兩國專利申請人多一項快速審查通道的選擇,符合申請人的期待。就產業別而言,台日雙方申請多以電子、重工業、化工(學)及醫藥等類別居多,相信也都能因此試行計畫而受惠。

     

    本計畫正式試行後,專利申請人在日本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其後據以主張優先權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倘經日本特許廳(JPO)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申請人得據以向我國智慧財產局請求加速審查。同樣地,在我國第一次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並且向JPO提出專利申請主張我國優先權者,經我國智慧財產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者,亦得據以向JPO請求加速審查。

     

    依現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申請人原本即可於取得日本特許廳核准專利或其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來我國請求加速審查,台日PPH合作進一步提供更快速之通道。由於PPH制度規定申請人以取得JPO核准專利向我國請求加速審查時,必須將在我國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成與JPO核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完全相同或是更限縮,且在後續修正時均必須符合此條件。PPH比AEP的適用條件嚴格,也因此智慧局審查成本相對經濟,所以從提出申請到核發審查結果通知,申請PPH僅需1.1個月,較AEP的2.5個月更快。

     

    此外,為了回應外界對快速取得我國專利後,可進一步向PPH簽署國(美、日)請求快速審查的呼籲,智慧局提出配套的TW-SUPA方案,就同一發明先向智慧局申請後,加快審查,使該發明於向日本申請後之6個月內即可收到審查結果,大大縮短審查期間,並經智慧局審查可准予專利後,得以再利用PPH加速取得日本專利。

     

    「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及相關訊息請參閱智慧局網頁:www.tipo.gov.tw/pph,另JPO網頁:http://www.jpo.go.jp/cgi/link.cgi?url=/torikumi/t_torikumi/patent_highway.htm亦提供PPH資訊。

     

    PPH小辭典:

    PPH係第二申請局利用第一申請局審查結果,以加速審查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之作法,將有助於專利積案的清理及提升專利審查品質。PPH是專利局間相互利用審查結果,減少重複審查工作之合作模式,惟並不表示申請案獲第一申請局核准,第二申請局亦當然會核准該專利申請。

     

    業務主管:黃文發組長 辦公室電話:02-23766114 手機:0933-743757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辦公室電話:02-23766161 手機:0932-209047

    Web

     

    101.04.25

     

    「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101年5月1日新增「快速版」上線

     

    一、為適當分流不同需求使用者,提升系統服務效能,「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入口處於101年5月1日起,將分為提供全文檢索之「完整版」及不提供全文檢索之「快速版」2專區。

    二、現有系統主要係因提供完整專利說明書全文檢索,導致檢索需耗費較多時間,為服務一般常以案號、專利名稱、摘要等基本書目檢索及公報、說明書影像瀏覽使用者,快速取得相關資訊,系統新增設不含專利說明書全文檢索之「快速版」專區,「完整版」及「快速版」專區說明如下:

    (1)「完整版」:與現有系統相同,需對完整專利說明書全文及申請專利範圍做檢索,以達專利案件檢全率之研發及專業檢索之使用者,可於本專區使用。

    (2)「快速版」:基本書目檢索及公報、說明書影像瀏覽之使用者,可於本專區使用,檢索時範圍限縮,可提高反應效能外,其餘簡目及詳目之顯示資訊,均與現有系統完全相同。

    Web

     

    101.05.01

     

    2012.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

    2012.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01年6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將依新版(2012.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並自101年8月1日起發行之專利公報及發明公開公報以新版(2012.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Web

     

    101.05.01

     

    本局「專利公開資訊查詢」自101年5月2日起,提供新型專利案件查詢服務

    一、本局自民國101年5月2日起於e網通網站(https://tiponet.tipo.gov.tw)「專利公開資訊查詢」下增加新型案件歷程資料查詢服務,以提高專利案件資訊之透明度。

    二、本次開放查詢之資料範圍為申請日在本(101)年5月1日(含)後且已公告之新型專利申請案件審查歷程資料。

    三、新型案件可公開查詢之案件歷程資料內容包括:

    (一)申請案件之基本資料,包括申請案號、公開號、公告號、申請日期、專利名稱、案件狀態、申請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優先權資訊等。

    (二)來文之申請書文字檔,其中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之申請人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將加以隱藏。

    (三)來文之說明書影像檔。

    (四)來文之部分附件影像檔,目前提供公開檢視者有補充修正說明書-無劃線替換頁、補充修正說明書-部分劃線修正頁、補充修正理由書及申復理由書。

    (五)本局發函抄件影像檔,其中有關處分書將於本局確認紙本送達後公開。

    (六)本局發函抄件附件影像檔,包含技術報告等。

    四、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前述申請書不屬於專利公報應刊載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號碼、電話、傳真、E-MAIL、印章及簽名),本局將加以隱藏,不予公開。

    五、請申請人及代理人提出各項專利申請時,應使用本局公告之專利申請表格,避免填寫不必要之個人資料,並請勿於申請書以外之附件(如說明書、圖式及各式理由書)中填寫不同意公開之個人資料或簽章,以免影像檔公開時損及個人權益。

    Web

     

    101.05.24

     

    自即日起,調整電子送件應繳規費者,繳納期限為自送件日起算10日內

     

    本局電子送件應繳規費之繳納期限原為設定自電子送件日起算30日內,為及早確認案件繳費情形,以加速案件處理效率,自即日起,調整電子送件之繳納期限為自電子送件日起算10日內;線上整批電子送件之規費,則以案件中最早送件日起算10日內為繳納期限,申請規費如逾限未繳或繳不足額者,本局將發文通知補正或處分,繳款人務請注意繳納期限,按時繳納,以免影響權益。

    Web

     

    101.06.20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或商標法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Web

     

    101.07.03

    經智字第10104604483號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訂定發布

     

    「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以經智字第10104604480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 查照。

    39:21

     

    101.08.17

     

    新修正專利法行政院核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行政院定自102年1月1日施行。

    Web

     

    101.08.21

    智專字第10112203550號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自101年9月1日起延長試辦期間1年,並酌作文字修正。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自101年9月1日起延長試辦期間1年,並酌作文字修正,請 查照。

     

    檢附修正之「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中、英文版各1份。

    39:26

    修正之「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審查作業方案」

    101.09.28

    智專字第10112203880號

    訂定「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審查作業方案」,自101年10月1日起實施

    訂定「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審查作業方案」,自101年10月1日起實施,請 查照。

     

    檢附「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審查作業方案」、「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受理範圍」各1份。

    39:31

    1.「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審查作業方案」

    2. 「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受理範圍」

    101.10.25

    經授智字第10120031911號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至第十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至第十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至第十章」。

     

     

    Web

    1. 第二篇第一章

    2. 第二篇第二章

    3. 第二篇第三章

    4. 第二篇第四章

    5. 第二篇第五章

    6. 第二篇第六章

    7. 第二篇第七章

    8. 第二篇第八章
    9. 第二篇第九章

    10.第二篇第十章

    101.10.25

    智法字第10100075350號

    函復新專利法第29條規定之相關適用情形如說明

    一、復 貴事務所101年9月6日函。

    二、有關新專利法第29條(以下稱本條)規定之相關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條與第17條「回復原狀」規定之關係:

    1、本條第4項規定所指「依前項規定視為未主張者」,係指因「違反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致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亦即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情形,僅限於:(1)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2)申請專利同時雖有主張但未同時聲明第1次申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至於因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致視為未主張者,因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與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期間同為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故一旦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者,確實無從以非因故意為由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2、但若申請人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者,因第17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第29條第2項規定之期間,自仍得依第17條第2項規定就第29條第2項規定之期間申請回復原狀,第29條立法說明五(三)已有提及。至於第17條立法說明四所提「此等期間之遲誤不宜再有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等語,係指「倘申請人已主張復權,不得就可主張復權之期間,再主張第17條之可回復原狀期間」。由於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亦同時無法依第29條第4項主張復權,此時,申請人僅能依第17條回復原狀之機制主張之,此與現行實務相同,來函所述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將無法復權亦無法回復原狀,實有誤會。

    3、目前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26條,經再修改後,將針對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增訂申請人如於法定期間內先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影本,並於本局指定之期間內補正與該優先權證明文件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者,得視為已合法主張優先權之規定,併予說明。

    (二)有複數優先權之主張時,本條規定之適用,說明如下:

    1、無論申請人主張幾項優先權,其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均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該等起算時點,於本法同一用語均為相同解釋。

    2、申請人主張複數優先權時,其全部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均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所稱「最早之優先權日」係指複數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惟若於前述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撤回最早之優先權主張,則以次早優先權主張之優先權日作為最早之優先權日。若申請人未於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撤回最早之優先權主張,且於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未完全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則該等未補正之優先權將發生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之效果。例如申請人主張A、B、C共3項優先權,其優先權日依序為A、B、C,申請人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僅補正B之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則該申請案僅有B之優先權主張,A及C之優先權視為未主張。

    Web

     

    101.10.30

     

    公告「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中14項產品費用減半徵收1年,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為推廣及提升國內產官學研各界對專利資料之加值應用,「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中第1至4項及第7至16項等14項產品之費用自101年11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止減半徵收1年,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Web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減徵1011101發布實施

    101.11.09

    經授智字第10120032000號

    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及第二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及第二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及第二章」

     

     

    Web

    39:34

    1. 舉發審查基準第一章公告本

    2. 舉發審查基準第二章公告本

    3. 舉發審查基準第一章公告本(劃線版)

    4. 舉發審查基準第二章公告本(劃線版)

    5. 公告本與預告本差異說明

    102.11.09

    經授智字第101200320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及第二章」,並自102二年1月1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

    修正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及第二章」,請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告資訊之專利布告欄下載。

    39:34

     

    101.11.09

    經智字第10104607220號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專利法施行細則」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以經智字第10104607220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

     

    附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

     

     

    Web

    39:34

    1. 1011109發布版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2. 1011109發布版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

    3. 1011109發布版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對照表

    101.11.21

    經授智字第1012003206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一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請 查照。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一章」

     

     

    Web

    39:35

    1. 目錄

    2. 清稿版

    3. 劃線版

    4. 修正說明

    5. 各界意見研復結果彙整表

    101.11.23

    經授智字第10120032080號

    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部分規定,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部分規定

     

     

    Web

    39:35

    1.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公告本

    2.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公告本(劃線版)

    3. 預告修正後之問題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