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實務委員會由本會會員自由參加。各工作小組依其性質由本會會員自由參加或由理事長及該工作小組召集人遴選之。
各實務委員會之共同召集人由理事長就參加之會員中遴選二人擔任之。
各工作小組為依本會工作性質之臨時需要而設立之臨時單位,其召集人自一至三人,授權理事長遴選之。
各實務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會議之召開,由共同召集人召集之。其會議場所、時間、地點及會議記錄人員,均由共同召集人決定並負責之。會議記錄由輪值之召集人負責於會議後二週內交由本會秘書處打字發送參與會議人員。
各實務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之開會通知,由輪值召集人負責製作及發送,其對該實務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之會員,得單獨以共同召集人名義行文召集會議,惟因決議案或其他事項有需對外行文時,應交由本會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
各實務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共同召集人,應協調由其中之一人於本會會員大會時為報告事項。
召集人之遴選,應以熱心公務、專業知識豐富、熱心參與會議及能提供專業意見者為優先。召集人為無給榮譽職。
召集人及各委員會、工作小組之會員任期三年、與當屆理事同一任期,其中召集人如辭任、退會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無法執行任務時,由理事長於當屆任期中另行遴選之。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案,修改時亦同。
參加APAA總會各實務委員會遴選辦法
(1998年4月17日本會第9屆第2次會員大會原則通過)
(1998年8月27日本會第9屆第7次理事會決議修正通過)
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以下稱本會)遴選代表本會參加APAA總會實務委員會之委員,依本辦法辦理。
第一條所稱之委員需符合下列條件:
1.於任期內能參加每年APAA總會在亞洲各地所舉行之理事
會或會員大會或其他臨時召開之會議者。
2.外語能力足夠代表本會發表意見者。
3.專業學識及經驗俱佳者。
4.有意願將總會實務委員會討論事項帶回本會實務委員會討論
者。
APAA總會現有之各委員會中,除國際合作委員會由本會理事長及代表本會派任總會之副會長參加外,其餘之專利實務委員會、商標實務委員會、反仿冒實務委員會、著作權實務委員會及新式樣實務委員會等各實務委員會,由本會遴選委員參加。由本會遴選參加之委員人數,原則上為二至三名,由理事長徵詢本會相對應之各實務委員會共同召集人之意見後選定,但其中一名應為本會相對應之各實務委員會共同召集人。
前述遴選之委員為無給榮譽職,其參加國內外會議之費用自行負擔,其任期與APAA總會理事之任期相同。
前述代表本會參加APAA總會各實務委員會之委員,應熱心參加各實務委員會之會議,並自行協調推派代表,於實務委員會會議時提出代表本會之意見。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呈報主管官署備案,修改時亦同。